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抗字第53號抗告人 許威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鑫聖工程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許聖舒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威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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