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5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5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54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5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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