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字第272號
原 告 黃啟長
被 告 凃德命
訴訟代理人 曾毅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俊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字第272號
原 告 黃啟長
被 告 凃德命
訴訟代理人 曾毅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