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377號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童志忠
被   告  王耀鄰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37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玖仟零叁元自民國96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8%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2%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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