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226號
原   告  劉坤龍
被   告  陳錦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
定參照),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業經本院
於民國100年10月4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4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00元,該項裁定
已於100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
,是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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