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1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峯
被   告  李良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12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約定
書、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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