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375號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曾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3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100年
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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