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120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明君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黃葦暄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