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二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