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八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