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四月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三○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