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於繳納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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