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邱怜珠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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