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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