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八八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對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其本案訴訟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九九○號清償借款事件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