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9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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