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小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港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陳其德陳其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肆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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