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山水雅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強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
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