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二五號
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以為理由時,始為合法。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依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七十年台再字第三五號判例參照)。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理由略為:(一)再審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收到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五五號裁定,再審聲請人並非該裁定之聲請人,原審法院適用法規錯誤,對原裁定有影響,再審聲請人提起抗告,仍被駁回而確定,特此聲請再審法院廢棄原裁定。(二)再審聲請人收到上述民事裁定後,因未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何以須付該筆款項,便至簡易庭請教劉書記 官春美 ,劉書記官便去請示承審法官,回來告知等收到更正後的裁定,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云云。核其所列再審理由,仍係指摘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聲字第一五五號裁定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本院九十三年度簡抗字第六號確定裁定,則毫未指摘有如何之法定再審理由,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陳映如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劉昌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