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洪盟翔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吳姿蓉 律師 劉書妏 律師 李仲唯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閔智
張春 的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王心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
法官林政佑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