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佳雄
被 告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其面積為320.5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
新臺幣(下同)1,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則為1/2等情,有土
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萬4,392
元(計算式:1,400×320.56×1/2=224,392),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
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壹仟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