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5號
原 告 何金達娜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
被 告 陳俞蓁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12月3日下午3時2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另將須通行及供通行土地及週邊地號作成
圖說攜帶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