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5號
原   告  何金達娜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
被   告  陳俞蓁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12月3日下午3時2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另將須通行及供通行土地及週邊地號作成
圖說攜帶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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