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消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消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峻杰
被   告 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雨涵
被   告  鍾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7,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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