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成 律師即 黄清福 之遺產管理人、黃炎
明、 黃金藤黃劉玉春黄芬芬黃爽黄來鎰黃來輝 間代位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本院簡易庭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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