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司東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東救字第5號
異 議 人  蔡學凱
上列異議人就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本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
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下稱本
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
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法第
240條之4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惟本法未就提起異議逾異議
期間者,有如本法第442條第1項或第495條之1規定,逾該不
變期間應裁定駁回而為規範,核其性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
定,由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
二、本件本院所為原裁定於104年10月23日送達於異議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而異議人延至104年11月3日始行提出異議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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