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花小字第210號
原 告 中華花園廣場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曾彥儒
訴訟代理人 曾雅君
被 告 游俊賢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2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元,及其中自民國104
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