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雖稱其已瀕臨倒閉,財務拮据,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黃明展~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