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甲○○Edw
乙○○Nee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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