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與甲○○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七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律師 柯開運 為上訴人乙○○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上訴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審查其所提出之證件,可認為真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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