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48號聲請人 高勝旭 代理人 陳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