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1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蔡福田 被告 高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9,036元,應繳裁判費174,5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4,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