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9號原告 張政儀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 諶建維
永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被告永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