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土地、房屋買賣契約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段四小段第二一之一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三八,及其上「紐約上城」編號B九三樓房屋全部,以及地下層編號P三-0七六號機械停車位(即編號A十三號三樓房屋應有部分五百分之一與基地應有部分)總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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