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15號
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兩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居間作業費事
件,原告前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後,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