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30號
原告 黃秋澤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
受告知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受告知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楊森富 即楊軒司之承受訴訟人
楊森閔 即楊軒司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楊森富即楊軒司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楊森傑 即楊軒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
被告 楊顏金玉
訴訟代理人 王碧霞
被告 楊博丞
訴訟代理人 陳秀娟
本件因被告 陳宗岩 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死亡,繼承人(承受訴訟人)究為何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原告應將分割系爭土地後分得土地之人(無論單獨取得或保持共有)之兩造應有部分明細表先計算後陳報本院,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