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8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施麗琴 等10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
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
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
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
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
討結果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就被繼
承人 施錫鈴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0年
11月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1年5月1日所為之
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第2項為被告 施張虳 應將
訴外人施錫鈴所遺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於101年5月1日之分割
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系爭不動產價額合併計算為2,861,076元(
計算式:89800+0000000+849276+632400=2,861,076),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
本院卷第48、10-11頁),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債務
人即被告黃施麗琴就系爭不動產按應繼分比例7分之1計算所得之
價額為408,725元(計算式:0000000×應繼分1/7=408725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陳報保全之債權為本院110年度
司執字第42363號債權憑證所示聲請執行金額,並經計算自原告
起訴之日即110年11月5日之債務總金額為208,968元。則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物價額,依上揭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8,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扣除前繳之裁判費1,44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施錫鈴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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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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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鎮○○段○○○○○○號土地 │104㎡ │37,200元/㎡│1/3   │1,28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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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鎮○○段○○○○○○號土地 │22.83㎡│37,200元/㎡│全    │849,2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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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屏東縣○○鎮○○段○○○○○○○號土地 │17㎡  │37,200元/㎡│全    │63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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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屏東縣○○鎮○○段○○○○號房屋  │    │      │全    │89,800元  │
│  │(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街○○巷│    │      │     │      │
│  │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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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2,861,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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