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9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增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73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再提出何以依原證4之證物,原告已給付1,001,073元之說明或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