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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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1號抗告人 王興華 上列抗告人就本件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吳佳薇法官蘇嘉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