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5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麗君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5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文洪麗君 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個、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遺落」更正為「遺失」、第4行「提款卡」以下補充「(證件及提款卡已發還 薛凱心 )」、證據清單編號3「現場監視器」補充為「現場及附近道路監視器」;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洪麗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本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其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惟僅歸還侵占之證件及提款卡,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於警詢中自 陳國中 畢業、現任魚販、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侵占之皮夾1個及新臺幣7050元,均屬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此據告訴人薛凱心於警詢時指稱:遺失物品中僅尋獲雙證件及富邦銀行卡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5頁背面),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上開皮夾內之雙證件、提款卡等物,業據告訴人領回,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254號被告洪麗君女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4B室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麗君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2時19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夾娃娃機店內,拾獲薛凱心不慎遺落在上址之皮夾1個【內含新臺幣(下同)7,050元、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詎洪麗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皮夾侵占入己,得逞後離去。
二、案經薛凱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洪麗君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拾獲告訴人薛凱心所有之皮夾後逕行離去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薛凱心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拾獲告訴人不慎遺落在上址之皮夾1個(內含7,050元、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並將之侵占入己之事實。3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暨檔案光碟1片被告有於上揭時、地,拾獲告訴人不慎遺落在上址之皮夾1個後逕行離去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拾得告訴人所有之皮夾及其內現金7,05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拾得上開皮夾內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雖亦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交還告訴人乙節,業據告訴人自陳在卷,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檢察官邱蓓真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易 字第 592 號(113.04.23)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簡 字第 570 號判決(113.05.21)【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