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94號上訴人 姚素雲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並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新臺幣(下同)4,57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