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被告 李政嶽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黃耀南
蔡炳成 陳文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柳聰賢律師被告 莊銘仁
黃健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 黃勝堂
李秀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柳聰賢律師被告 葉聖文
鄭治洧 (原名 鄭志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被告 林春凰
陳美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柳聰賢律師被告 許丁文
鄭佳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賴鎮局律師被告 吳佩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柳聰賢律師被告 張芯榆
黃步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
李睿禔 律師被告 袁修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被告 李德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柳聰賢律師被告 林建邦
詹誠一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文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