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201號
原 告 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68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