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138號
原   告  張文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政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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