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妤紋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昌
林芸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妤紋(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佳
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
院106年度南簡字第5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萬71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