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844號
原   告  陳梅
送達代收人  裘佩恩
被   告 陳 昱瑋
法定代理人  彭桂姻
訴訟代理人  潘明忠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
以106年度店補字第51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原告於106年6月20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原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
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尚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