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六簡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金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3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金成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就該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所載「105年6月3
日」更正為「106年6月3日」,另增加引用卷附「雲林縣警
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車
牌號碼000-000號及2L-9852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為
證據。
二、被告余金成的行為是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被告前
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六交簡字第36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0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
為帶回家供自己拜拜,竟趁被害人 許順沙 所管理之北天宮無
人看顧之際,徒手竊取該宮廟所供奉之玄天上帝木製雕像1
尊,所用手段雖平和,但已使被害人受有財物損害,該神像
非一般財物,據被害人指稱該神像價值約新臺幣12,000元,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由警方取回該神像後,交被害
人領回,被告也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尚良好,被害人之
損失已獲得回復,於警詢表示不提出告訴,及被告除上開公
共危險之前案紀錄外,尚於95年間,有酒後駕車、過失致人
於死之前案紀錄,其於警詢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職業為工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被
告於本案竊盜犯罪之直接利得為神明雕像1尊,業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有被害人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
依上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
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693號
被告余金成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居雲林縣○○市鎮○里○○路○段○○○
號11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金成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六交簡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05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年6月3日上午8時2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雲林縣○○市○
○○路○○號「北天宮」內,徒手竊取許順沙所管理之玄天上
帝木製雕像1尊(價值約新臺幣1萬2000元)。嗣經許順沙發
現遭竊,報警循線查獲,並自余金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揭雕像1尊。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金成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許順沙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張、現場監視錄影畫面7張、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檢察官朱立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何政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