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許庭嬬
被   告  陳奕帆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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