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6號
原 告 林孟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費洪樂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