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7號
原   告  黃碧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秋成黃鉑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事證等繕本,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
  本各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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