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號
原 告 葉永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肇衍 律師即
呂蔚勛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