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號
原   告  葉永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肇衍 律師即
   呂蔚勛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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